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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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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水科外〔2013〕1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水利行业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水利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水利部、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主要是指对水利建设管理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科技项目应当重点面向水利行业,鼓励水利系统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为A、B两类,A项目是指由厅科技外事处(以下简称“科外处”)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确定的项目,A类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B类项目是指单位和个人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主要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自筹。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水利厅科外处为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科外处每年一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河北省水利科研项目申请书》或《河北省水利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并于三月底前上报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省水利厅申报,厅直属单位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八条 项目由省水利厅委托省水利学会组织专家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由科外处报主管厅长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项目自筹。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外处要加强对水利部、科技厅下达我厅的项目和A类项目的督促检查,对违约或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得承担上述项目。

第十三条 列入厅计划的项目按时完成后,应向科外处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科外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属省水利厅和承担单位共有。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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