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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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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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全市各级水利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省、市推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有关要求,市水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应当在部门网站上主动公示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执法依据。应当在部门网站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五)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六)救济方式。应当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应当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范围和渠道。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目的、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征收流程及结果。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省政务服务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用河北网站、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牵头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领导审定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市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定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责任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公开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市水务局在每年715日和131日前向市政府和省水利厅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具体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强化对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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