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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水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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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水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水利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水政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协调工作,有关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具体工作。

第五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成为日常监管主要方式。

有关科室应当对已经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内的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率等。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有关科室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并将检查对象名单抄送水政科。

水政科应当及时建立、调整检查对象主体名录库。

第七条 水政科应当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水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的岗位进行细化设置,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八条 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九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市水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下级水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2-4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次巡查)。每次抽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 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对于诚信守法的检查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取或降低抽取次数。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前,有关科室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有关科室应当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分管负责人审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相关单位或业务科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所有监管对象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线索及时移交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科室应当定期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并及时抄送水政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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